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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江 苏 省 消 防 协 会

苏消协[2009]18号

关于重新印发《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联络处(协会)、各有关会员单位:
《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自2004年发布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以来,对规范、促进我省消防检测中介事业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新修订《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在省公安厅消防局的支持下,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消防协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消防检测 行业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中国消防协会,省消防总队,各市消防支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共印70份)

江苏省消防协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

承办人:李前林 校对:李前林

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确保消防检测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江苏省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是指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有偿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消防检测中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岗位资格考试,具有从事相应消防检测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的江苏省消防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江苏省消防协会对检测单位的行业管理,包括对其检测服务资格和技术人员岗位资格的管理,以及指导消防检测分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同时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的监督。
江苏省消防协会成立的江苏省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检测单位的服务资格评审、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评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江苏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分会对全省消防检测单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消防检测分会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及消防检测分会规章、自律公约进行,做到公平、公正,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六条 单位申请检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三)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不少于6名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经省消防协会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有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六)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七条 单位申请服务资格应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统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均应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凭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工商登记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比对,下同);
(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技术人员名录及其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六)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检测单位服务资格申请实行评审制度。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检测单位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根据检测市场情况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评审委员会发给《江苏省消防检测单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并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对评审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对技术人员岗位资格申请实行评定制度。
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消防安全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年龄6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由省消防协会统一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其岗位资格由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并发给《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并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检测单位根据自身服务资格范围对受委托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在用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简称"设施检测"),或对单位的电气设备防火安全进行技术检测(简称"电气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进行设施检测、电气检测等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应当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并由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检测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从事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可由委托、受托双方商定,但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严禁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单位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业务的,按消防检测分会规章、自律公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只可在一个检测单位中任职,且不得在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中介服务的经营活动。
检测单位及其技术人员不得利用检测为服务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及其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程)规定;
(二)自觉遵守消防检测分会规章和行业自律公约规定;
(三)检测人员进行操作作业时必须佩戴省消防协会制发的上岗证件;
(四)客观、公正地开展消防检测服务,并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
(五)依法对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数据承担责任;
(六)保障本单位技术人员按规定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七)严格遵守国家、省计量检定、计量认证规定;
(八)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四章 资格年审

第十六条 对检测单位服务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检测单位每年三月份应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申请统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均应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凭证。评审委员会收到检测单位年度审核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进行书面审核。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检测单位,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检测单位,视情予以暂缓年审,问题严重的注销资格证书。未按规定申报年审,暂缓年审期间或资格证书被注销的,检测单位均不得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年审结果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单位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检测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检测分会签署意见);
(三)单位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副本;
(四)单位通过计量认证有效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
(五)审计报告(法定经济类审计机构出具);
(六)检测仪器设备完好情况有关材料;
(七)技术人员保持或变更情况材料;
(八)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和四年度一次的复评定制度。
技术人员年度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评审委员会结合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年度审核情况,主要审查其当年度检测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供。年度审查通过的,在其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年度审查未通过的,视情予以暂缓年审,问题严重的注销资格证书。未申请年审,暂缓年审期间或资格证书被注销的,均不得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年审结果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复评定亦结合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当年度年度审核工作进行(不再单独进行年审),由省消防协会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试,根据其考试情况以及当年度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对于通过评定的技术人员换发新的岗位资格证书,对于未通过评定的技术人员注销原岗位资格证书,并均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责任的同时,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对检测单位暂缓年审三个月至六个月,问题严重的不予年审;对有关技术人员暂缓年审三个月至六个月,问题严重的不予年审:
(一)未遵守国家、省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违反检测分会规章、自律管理公约规定的;
(三)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借从业资格证明材料的;
(五)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存在问题在暂缓年审期间整改合格的,暂缓年审期限届满该检测单位可以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注销资格证书:
(一)出具虚假检测技术报告的;
(二)出具失实检测技术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影响公正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消防检测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担任的有关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